以往,企業和企業家涉嫌經濟類犯罪,公安機關經立案偵查,將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是輕微犯罪案件,檢察官可經過綜合裁量,直接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實踐中,檢察官的起訴決定比例遠遠大于不起訴決定。在許多案件中,企業或核心企業家被起訴、被定罪,企業會面臨經營困境,走向破產倒閉,導致員工失業、科技項目受阻、上下游產業受損等社會負面效果,影響經濟發展。202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是我國刑事司法領域引入合規的初步嘗試。這項改革的本質在于探索一種“互惠共贏”的企業犯罪治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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