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特約撰稿 王英光
王英光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以來為國內多個頭部互聯網、數據、金融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善于站在監管和司法機關的視角提出合規建議
新 聞
為滿足新時代征信行業規范發展要求,有效解決金融行業業務需求與信息濫用、侵犯個人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之間的矛盾,切實保障征信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信息安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解 讀
辦法的出臺對征信行業意義深遠,其主要從三方面明確了對此行業的監管要求。首先,明確了征信業務的監管邊界,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規定為信用信息,并以列舉的方式將“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復”等類征信業務,納入征信業務管理范圍;其次,確定了“斷直連”的監管要求,即從事上述數據處理和類征信業務的企業均須持牌經營,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應依法取得個人征信許可,從事企業征信業務和信用評級業務應依法辦理備案;最后,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法關于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相銜接,著重強調了對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權、知情權以及異議投訴權的保護。
辦法對從事金融助貸業務的互聯網平臺、數據公司等機構影響巨大,所涉企業需按照辦法規定調整自身的業務模式,加強自身業務的合規措施,部分企業可能因無法適應監管要求而不得不停止從事此項業務。
與此同時,辦法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對行業和從事此項業務企業的保護。近年來,因從事類征信業務被處罰的企業不勝枚舉,部分企業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而觸碰刑法紅線,致使企業和企業高管面臨刑事處罰。
辦法的出臺正是為了規范征信行業的發展,是一個推動實現良幣驅逐劣幣的過程。隨著辦法出臺后監管要求的明確,從事征信業務企業的法律風險也將會有所降低。
辦法實施一年以來,還未出現過多因違反監管規定而遭受處罰的案例,原因在于辦法制定時,便充分考慮互聯網平臺、數據公司等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模式的調整,對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業務資質但實質從事征信業務的市場機構給予了一定的業務整改過渡期,過渡期為辦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
(責編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