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特約撰稿 陶朗逍
陶朗逍
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講師,主要從事刑事訴訟、刑事合規研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訴訟法博士,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職業法律博士
新 聞
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最高檢”)會同全國工商聯專門召開會議,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開。4月19日,最高檢等九部門公布《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8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三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
解 讀
自2020年3月起,最高檢主導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遵循“依法督促涉案企業合規管理,將嚴管厚愛落到實處”的基本理念,指導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對辦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等的同時,針對企業涉嫌具體犯罪,結合辦案實際,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積極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前兩期試點工作中,最高檢僅選取部分地區檢察院作為試點單位,改革范圍、辦理案件數量均較為有限。直至2022年4月2日,第三期改革工作啟動,最高檢宣布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在全國范圍推開,所有檢察機關都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開展相關司法嘗試。這標志著我國涉案企業合規縱深發展,所有地區的涉案企業或企業家,只要案件符合條件,都有機會通過接受合規考察、開展合規整改而被檢察機關從寬處理。
試點工作全面推開后,最高檢及其他組成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部門進一步發布《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對我國刑事領域的有效合規標準予以初步明確。要想實現改革的預期目標,需推動企業實現“真合規”。為此,該規定擬定了有效合規的“六要素”標準:對涉案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控制;對違規違法行為的及時處置;合規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的合理配置;合規管理制度機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監測、舉報、調查、處理機制及合規績效評價機制的正常運行;持續整改機制和合規文化已經基本形成。
在未來改革工作中,檢察機關以及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將主要依據這一標準評價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有效性。
發布改革試點基本規定之余,最高檢于2022年8月10日發布第三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與前兩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相比,第三批案例涉及的案件類型更豐富,包括數據類犯罪案件、證券類犯罪案件、非法采礦類犯罪案件等,既涵蓋針對大中型企業的辦案方式,也包括針對小微企業的“簡式合規”辦案創新。
(責編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