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全媒體記者 李遼
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兑庖姟分赋?,將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積極適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促進企業優勝劣汰。
在在全球經濟不確定性持續增加、國內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經濟增長面臨下行壓力的背景下,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是具有顯著時代特征的頂層設計。而完善破產相關法規及相應配套機制,將有助于保障市場主體權益,維護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為全國統一大市場創造公平誠信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立
2019年伊始,深圳、北京和上海的破產法庭相繼成立,在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功能上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中國已經有16家破產法庭,大部分集中在經濟發達省市,已成為當地營商環境評估的重要指標。同時,深圳首次進行個人破產立法嘗試,《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于2021年3月施行。
長期以來,民眾對于破產的認知有限,存在不少誤解。很多人聞“破產”而“色變”,認為一旦破產便意味著一無所有,甚至有人感嘆說,創業再難也別走到破產那一步。同樣,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也被大部分人認為是一部讓企業清算并“死掉”的法律。
8月5日,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破產重組業務組負責人楊立律師告訴《法人》記者,自2007年以來,整個社會對“破產”的認知經歷了從模糊到清晰,從排斥到逐漸接受的過程?!?007年之前試行的企業破產法只針對國有企業,并且當時沒有破產重整制度,只有破產清算制度。當企業破產法正式施行后,范圍擴大到所有法人企業,并增加了破產和解和重整的內容,清算、和解、重整三種程序并行。大家逐漸認識到,企業破產法是一個可以拯救企業的法律?!?/p>
從清算到重整,是一個巨大的變化。8月7日,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賀丹表示,很多人不了解破產法對于統一大市場發展的作用,實際上,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的“憲法”,是市場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支撐全國統一大市場順利高效運行的基本法律框架。
“破產法的第一個功能是優勝劣汰,讓沒有經營能力的企業順利退出市場,把資源有效配置給更高效的市場主體。第二個功能是對企業的拯救,可以將其理解為一部企業拯救法。實踐中,如果讓一家企業簡單破產清算,關門走人,無論對這家企業還是其利益相關者,包括債權人、職工和上下游供應商,都會有不利影響,甚至關系到社會穩定?!辟R丹表示,如果企業能夠存活,多年經營的商譽、成熟的員工團隊等均可以保留在企業中,企業繼續經營為社會創造的價值要大于清算破產的價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曾有一個生動的比喻:當企業陷入財務困境,就如同一匹病馬,由于它的主人已經失去了對共同利益的關心,它將面臨著被屠宰分食的命運。破產清算就是傳統的殺馬分肉,但如果大家一齊努力把它醫治好,“死馬當作活馬醫”,會得到更大的好處?!榜R肉”的價值(清算價值)小于“活馬”的價值(營運價值),“殺馬”造成的價值損失是大家的損失,而“救馬”所挽救的價值是大家的獲益。
因此,破產重整可維護經濟的平穩,讓市場經濟不至于在震蕩下受到巨大損害,這是《意見》中提到要“積極適用破產重整”的一大原因,也是破產法的第三個功能。
市場由無數的交易構成,每個交易都會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對于企業來說,一般的債權債務用合同法處理,當企業無法清償債務,就需要直面破產。因此,破產法是處理債權債務的最終規則。
“市場經濟中大量交易依賴于未來的支付和債務的履行,需要依靠信用制度支撐。這種信用關系對于市場經濟十分重要,債權需要獲得統一保護?!辟R丹表示,中國幅員遼闊,如果債權人在各個地區獲得的保護機制不同,或者對于債務人而言,在不同的地區與債權人打交道需要遵循不同規則,那市場就會被分割得七零八落,“統一”二字無從談起?!叭绻飘a法的規則統一,相當于在市場中處理債權債務的最終規則是統一的?!?/p>
長期以來,中國市場重準入、輕退出,如今,市場投資準入的全國統一標準已基本建立,但市場退出機制和企業拯救規則的全國統一標準還有待完善。楊立認為,清晰可預期的企業退出和拯救規則對于投資者和消費者同樣重要,有助于建立他們的信心,減少顧慮,積極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最高法發布的《意見》代表著司法配套服務于建立統一大市場的大局,將激發市場經濟主體的活力。
關注中小微企業重整程序
楊立擔任過破產管理人,也代表過重整投資人、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破產企業股東等參與企業破產程序,破產程序中的不同角色他多有涉足。他認為,《意見》中提到的每個與“破產”有關的舉措,都是他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如果這些舉措順利實施,將會使破產法的運行更為高效,使破產法治及配套機制的有效性發揮到更好。
《意見》提出,要推進建立常態化“府院聯動”協調機制。這里的“府院聯動”指破產涉及的政府職能部門與法院之間的協調機制?!霸缙?,很多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對企業破產法和破產重整了解不足,影響了企業破產處置的效率?!辟R丹表示,“府院聯動”機制將營造更有利于破產法實施的環境,提升破產程序效率,助力破產程序有序平穩實施,促進對企業的拯救。
同時,《意見》還提到“推動企業破產法修改”。今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顯示,根據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修改企業破產法已被列入預安排審議的法律案之一。
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正式實施以來,市場環境復雜化加劇,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使中小企業經營風險驟增,因此,對重整制度的改革需求較為迫切。而我國現行破產重整制度存在適用主體不明確、申請動力不足、制度供給單一、程序成本高昂等問題,對于中小企業來說,難以突破破產困境。如何依據中小企業的特殊屬性和內在需求重構適合拯救中小企業的重整制度,是企業破產法修改的重要課題。
今年4月25日,北京破產法庭出臺《中小微企業快速重整工作辦法(試行)》以支持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明確了中小微企業重整價值識別、債權清償、出資人權益調整等規則,構建了一套簡易、快捷、高效的中小微企業重整程序,有效解決了中小企業經營及債務危機。
楊立認為,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對破產制度的規范多數較為宏觀,也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地帶?!坝捎诓⑽从忻鞔_和完善的規則,各地在具體實踐中存在著一些差異做法。如果能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規則,減少差異,投資人就不會由于這種差異而擔心顧慮?!?/p>
盡管破產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讓企業起死回生,但楊立表示,不能將破產重整制度“神化”?!捌飘a重整制度不是萬能的。首先,并非所有陷入困境的企業都適合破產重整,啟動破產重整應以企業具有重整價值為前提。沒有重整價值的企業,應及時通過清算程序退出市場。其次,破產重整是有社會和經濟成本的,辦好一件企業重整案件需要投入大量司法資源,產生大量重整費用,債權人也需要做出一定的利益讓渡等。而且,破產重整程序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沖擊是不可避免的,就像外科手術給患者帶來的陣痛一樣,并非任何企業都能承受?!?/p>
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人
《意見》提到要“推動個人破產立法”,這是多年來對破產法制探討具有較大爭議的部分。
楊立認為,就目前中國的市場來看,亟須通過個人破產法解決企業家對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問題?!般y行除了會要求企業提供抵質押擔保外,還會讓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股東甚至股東家屬以及企業高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這樣一來,很多民營企業投資人被迫與他所投資的企業的債務捆綁在一起?!彼f,“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只能適用于法人企業,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清算也好,重整也好,債權人仍然可以就未能在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的債權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追償。這樣會抑制投資者的積極性,不利于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和發展?!?/p>
但目前,有人認為,個人破產法是個人的逃債法,變相保護了“老賴”。賀丹卻認為,這個觀點并不成立?!斑^去,我們認為債務形成是一個人的道德問題,但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彼e例說,“一位個體工商戶貸款開店,在正常運營情況下具備還款能力,結果遇到新冠肺炎疫情,出現了無法預料的情況,便失去了還款能力?!蓖瑫r,她表示,在目前消費信貸發展的背景下,個人債務人遭遇經濟困境時,應該有機會和金融機構及債權人重新談判,這也需要推動個人破產立法。
她補充說,并不是破產法使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皞€人破產法保護的是‘誠實而不幸’的人。如果這些人本身已經還不了債,還要讓他們天天生活在被追債的痛苦狀態下,可能會導致他們產生鋌而走險的念頭,其家庭成員也承受痛苦,間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發展?!?/p>
如今,國家大力提倡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市場主體,個人和企業之間的區別已經不再明顯。賀丹說:“現狀是,一些個人注冊成個體工商戶,在沒有清償能力時卻不能申請破產。如果企業可以獲得破產保護,而個人卻不能,這其實并不公平。從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個人破產法可以解決很多深陷債務的債務人和他們家庭的問題?!?/p>
當企業破產執行程序執行到個人時,個人沒錢償還,案件執行不下去,法院只能終結執行,導致出現大量無法執行的案件。賀丹對此表示,當個人債務與企業債務混在一起時,如果對個人債務不做處理,企業破產法也無法順利實施。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曾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了《關于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他提到,由于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缺乏合法規范的甄別退出機制而形成的“清理歷史欠賬難”,成為執行難的四種主要表現之一,而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亦由此成為執行難的外部原因之一。他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責編 白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