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史雋 通訊員章韶兵 周瑤)無辜遭受毆打多年,面對“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浙江省遂昌縣檢察院通過立案監督,終將施暴者繩之以法。近日,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四年。目前判決已生效。
浙江遂昌的劉某和貴州遵義的余某于2019年3月在溫州打工時結識,由于關系日益熟絡,二人決定搭伙生活。隨后,劉某多次毆打余某,他都默默忍受了。2020年10月,在劉某的提議下,余某跟著他來到遂昌一公司打工。
然而,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劉某一旦心情不好,或者余某沒聽從劉某指示,便會對余某拳打腳踢,致其頭頂部、面部、耳部及大腿等多處受傷。余某迫于劉某的恐嚇,一直不敢反抗。
2021年6月15日,忍無可忍的余某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劉某拒不承認打人,公安機關也沒查到其他直接的故意傷害證據。公安機關法醫鑒定中心認為,“涉案被害人傷情嚴重,但案件事實不清、損傷機制不明,對該案難以開展傷情鑒定”,沒有給出關鍵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認為證據不足,未予以立案。
同年8月23日,余某的家人見遲遲沒有立案,便嘗試寫信給遂昌縣檢察院舉報相關事宜,要求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被害人傷情嚴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可能性較大,遂向公安機關詳細了解未立案原因。
針對公安機關法醫鑒定中心沒有給出關鍵的鑒定意見的情況,該院向麗水市檢察院尋求技術支持。麗水市檢察院法醫分析后認為,被害人多處損傷系一定的期間內多次人為外力造成,并出具被害人的人體損傷已達重傷二級醫學專業意見。
遂昌縣檢察院經研究后采納麗水市檢察院法醫意見,認為案件已達刑事立案標準,遂向公安機關制發《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經溝通,公安機關法醫鑒定中心依法出具“被害人人體損傷為重傷二級”的鑒定意見。據此意見,公安機關對劉某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
鑒于案件偵查難度大、取證難等情況,該院提前介入,主動引導偵查,并及時開展自行補充偵查。由于劉某始終拒不承認打人,承辦檢察官積極尋找案件其他證據的突破口,提出收集雙方的朋友圈、生活圈、工作圈等外圍主客觀證據,收集雙方通話記錄、微信交易明細時間、金額,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交集的證人證言等。
該院多次牽頭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跟進偵查情況。對重要證人害怕劉某報復不愿作證的情況,檢察官多次和民警上門做思想工作,并采取一系列安保措施,消除證人后顧之憂。
遂昌縣檢察院結合收集的相關證據,于2022年1月26日對劉某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決。